8月27日下午,2023年黑龙江省友谊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研讨会暨政府采购“开放日”活动正式启动。友谊县财政局特邀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和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到现场交流座谈。在互动环节,刘亚利和曹石林解答了学员提出的2个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理解的问题。
1.如何界定“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一个预算项目下”,要看采购人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属于财政部门最终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同一个预算项目。“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可参考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其中,“同一品目”是原则性规定,可以是一级编码即大类也可以是二级编码即中类,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原则上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实施。“同一类别”是指项目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目。
总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采购需求明确完整的,要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能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但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需求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可以申请改变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有什么区别?
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不同:服务内容不同;购买主体不同;承接主体不同;实现政策目标不同。
一是服务内容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包括两部分: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的服务,以公共服务为主,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尤为突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实行中央级、省级两级目录管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0年发布。
二是购买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类;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则更加细化,服务购买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主体则排除了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是承接主体区别。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者大多为企业。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该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也就是说,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四是政策目标不同。政府采购制度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从制度体系看,包括对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规范。而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主要政策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以下十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适用情形不同。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各有五种适用情形,其中三种是相同的。此外,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适用竞争性谈判。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竞争性磋商。
二是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三是成交原则不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是响应文件提交期限不同。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五是采购文件发售期限。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发售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中一般为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是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期限。竞争性谈判: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七是评审小组组成人数。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八是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家,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可以为2家。竞争性磋商:不少于3家。
九、提交最后报价的的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可以为2家。竞争性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为2家。
十、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竞争性谈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价格计算错误。竞争性磋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